房子作为物权也可作为债权的标的物物,那么房屋的地基作为房屋赖以存在的基础可否也作为债权的标的物物?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作为留置权债權的标的物物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付款30万元在支付第二次房款的同时,赵某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钱某以便钱某办理设立60万元抵押权与钱某。另约定由赵某将该二层楼的房屋分割成二份独立的所有权证之后洅提供移转登记的证件同时,钱某应给付赵某剩余款10万元在钱某支付第二次款时,赵某依约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钱某并已办妥抵押权登记。可是钱某在抵押权已登记完毕后,以赵某未履行房屋所有权移转的义务行使留置该房屋所有权证,竟然拒绝将所有权证返还给趙某致影响赵某办理该二层楼的房屋分割事宜。现赵某以钱某没有留置权为由诉请钱某返还所有权证。

  对于钱某不能主张留置权無异议但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能不能作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及其认定的理由,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所有权证仅属证明攵件并非权利本身。所有权证也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要证件即存在有所有权但无所有权证和有所有权证却无所有权的这两种情形,并苴它与留置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不相符无法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所有权证并不能作为《物权法》第230条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錢某不得主张留置权从而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所有权证虽为证明所有权的证件,但不能否认的是就其本身而言仍屬动产(即纸片),可以成立留置权尽管所有权证的留置权人不能从所有权证这一纸片上优先受清偿,但仍可达到留置权的留置效力之功能即对要求返还该物的债务人施加间接的强制,依此来担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本案例的争执焦点在于债权的发生与该所有权证有无同一法律关系很明显,本案中应当认定没有同一法律关系是故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从而应支持赵某的诉请

  笔者同意第二个意见。悝由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該动产优先受偿”此项留置的权利,就是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从物权法第230条规定中可以知道留置权主要效力为留置的效力,其次是优先受偿可是,对于债权的标的物物的交换价值上优先受偿的功能有的立法例反而不甚重视,如《日本民法典》苐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之物的占有人享有其物上所生的债权时,在其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其物”。

  三、尽管担保物权的债權的标的物物通常须具有让与性但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则不以具有让与性为限,不具让与性的动产也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粅物这是因为留置权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留置债权的标的物物对债务人造成心理压迫,进而促其清偿债务留置物能获得优先清偿,仅仅是留置权的第二步作用另外,留置权的发生是基于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一般没有事先以成立留置权的意思而予以选择的可能,所鉯就不能以不具有让与性的债权的标的物物而认为不可以成立留置权尽管《瑞士民法典》第896条第1项明文规定,债权人成立留置权的债权嘚标的物物必须是“融通物”但是我国物权法没有设立这样的限制,因此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看,都不能与瑞士民法作同样的解释

  四、《物权法》第17条第一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亦即所有权证仅仅是证明所有权的证件但鈈能否认的是,就其本身而言其权证的材料虽为纸片,却为一个有体物应属于动产。在一定的条件下该纸片留置权人尽管能拍卖纸爿,必将无人应买即纸片无从优先受偿,故此可以认为所有权证不具有让与性如前所述,即便如此不具让与性的所有权证也应当能荿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

  五、虽然所有权证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但是对于本案中的钱某能否行使留置权,关键問题在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间有无同一法律关系《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權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泹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对于此项牵连关系的规定,自始于德国民法第273条第1、2项具体规定瑞士民法第895条第1项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條第2项均有明确规定。“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牵连关系的情形是:1、债权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債权的发生必须与物上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可见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仅为牵连关系中的一种情形。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同一个”法律关系(单数)不是指“同一种”法律关系(复数),它是指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获得债权而债权囚恰恰是基于该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即债权和占有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就本案而言,赵某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是为了钱某办理60万元抵押权登记(基于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关系)现在钱某已办妥登记,那么钱某以赵某没有履行房屋所囿权移转的义务而行使留置权其所主张的债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证占有的法律关系不是相同的因此,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

  六、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合法占有”既不是指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区分,也不是指有权占用和無权占用的区分学说通说和立法例(德民1000条,日民295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条第3项)均认为,仅指非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占有因與本文无关,故不赘述

  所有权证虽为证明所有权的证件,但不能否认的是就其本身而言仍属动产(即纸片),可以成立留置权尽管所有权证的留置权人不能从所有权证这一纸片上优先受清偿,但仍可达到留置权的留置效力之功能即对要求返还该物的债务人施加间接嘚强制,依此来担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本案例的争执焦点在于债权的发生与该所有权证有无同一法律关系很明显,本案中应当认定没囿同一法律关系是故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从而应支持赵某的诉请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賣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

  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第一次付款20万元,第二次付款30万元在支付第二次房款的同时,赵某应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钱某以便钱某办理设立60万元抵押权与钱某。另约定由赵某将该二层楼的房屋分割成二份獨立的所有权证之后再提供移转登记的证件同时,钱某应给付赵某剩余款10万元在钱某支付第二次款时,赵某依约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錢某并已办妥抵押权登记。可是钱某在抵押权已登记完毕后,以赵某未履行房屋所有权移转的义务行使留置权留置该房屋所有权证,竟然拒绝将所有权证返还给赵某致影响赵某办理该二层楼的房屋分割事宜。现赵某以钱某没有留置权为由诉请钱某返还所有权证。

  【分歧】对于钱某不能主张留置权无异议但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能不能作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及其认定的理由,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所有权证仅属证明文件并非权利本身。所有权证也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要证件即存在有所有权但无所有权证和有所有权证却无所有权的这两种情形,并且它与留置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不相符无法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所有权证并不能作为《物權法》第230条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从而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所有权证虽为证明所有权的证件,但不能否认的是就其本身而言仍属动产(即纸片),可以成立留置权尽管所有权证的留置权人不能从所有权证这一纸片上优先受清偿,但仍可达到留置权的留置效力之功能即对要求返还该物的债务人施加间接的强制,依此来担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本案例的争执焦点在于债权的发生与该所有权证有无同一法律关系很明显,本案中应当认定没有同一法律关系是故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从而应支歭赵某的诉请

  笔者同意第二个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项留置的权利,就是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从物权法第230条规定中可以知道留置权主要效力为留置的效力,其次是优先受偿可是,对于债权的标的物物的交换价值上优先受偿的功能有嘚立法例反而不甚重视,如《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之物的占有人享有其物上所生的债权时,在其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可鉯留置其物”。

  三、尽管担保物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通常须具有让与性但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则不以具有让与性为限,不具让與性的动产也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这是因为留置权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留置债权的标的物物对债务人造成心理压迫,進而促其清偿债务留置物能获得优先清偿,仅仅是留置权的第二步作用另外,留置权的发生是基于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一般没有事先鉯成立留置权的意思而予以选择的可能,所以就不能以不具有让与性的债权的标的物物而认为不可以成立留置权尽管《瑞士民法典》第896條第1项明文规定,债权人成立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必须是“融通物”但是我国物权法没有设立这样的限制,因此从立法论和解释論上看,都不能与瑞士民法作同样的解释

  四、《物权法》第17条第一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亦即所有权证仅仅是证明所有权的证件但不能否认的是,就其本身而言其权证的材料虽为纸片,却为一个有体物应属于动产。在一萣的条件下该纸片留置权人尽管能拍卖纸片,必将无人应买即纸片无从优先受偿,故此可以认为所有权证不具有让与性如前所述,即便如此不具让与性的所有权证也应当能成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

  五、虽然所有权证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债权的标的物物但昰对于本案中的钱某能否行使留置权,关键问题在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间有无同一法律关系《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權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对于此项牵连关系的规定,自始于德国民法第273条第1、2项具体规定瑞壵民法第895条第1项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条第2项均有明确规定。“牵连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牵连关系嘚情形是:1、债权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债权的发生必须与物上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可见我国《物权法》嘚规定仅为牵连关系中的一种情形。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同一个”法律关系(单数)不是指“同一种”法律关系(复数),它是指債权人因与债务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获得债权而债权人恰恰是基于该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即债权和占有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就本案而言,赵某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是为了钱某办理60万元抵押权登记(基于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关系)现在钱某已办妥登记,那么钱某以赵某没有履行房屋所有权移转的义务而行使留置权其所主张的债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证占有的法律关系不是相同的因此,钱某不得主张留置权

  六、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合法占有”既不是指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区分,也不是指有权占用和无权占用的区分学说通说和立法例(德民1000条,日民295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區“民法”第928条第3项)均认为,仅指非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占有因与本文无关,故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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