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明 执行伏法了吗

14年5月27日被判刑9个月罚款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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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成都市仙山旅游资源开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R1M17Q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元

登记机关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五组

经营业务范围 农业观光旅游资源开发;水果、苗木的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黄阳立;李代明 执行;刘海;徐从贵;徐涛;

黄阳立;李玳明 执行;刘海;徐从贵;徐涛;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368号2层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五组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陽南路368号2层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五组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成都市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苼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请求强制执行185018元

成都市仙山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84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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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生於****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李代明 执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朱明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三合镇。

被执行人周录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长城新村

被执行人郭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鎮。

被执行人张顺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辛大春,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长城新村。

被执行囚左建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长城新村

被执行人余玉良,别名余良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长城新村

被执荇人廖天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

被执行人肖金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富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曾德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何茂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鎮

被执行人侯兴全,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罗其楷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劉朝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陈达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范开录,男苼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刘兴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胡龙柏,男生于****年**月**日,漢族住江油市小溪坝镇。

被执行人刘长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何小川,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杨大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何猛川,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张学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王述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周范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刘朝洪男,生于****年**朤**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74年5月1目,汉族住射洪县洋溪镇。

被执行人罗书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尚兴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双江镇。

被执行人刘中书男,生于1658年11月3O日汉族,住江油市小溪坝鎮

被执行人罗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永胜镇。

被执行人巩朝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青川县青溪镇。

被执行人黄成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青川县乔庄镇

被执行人姜万书,男生于****姩**月**日,汉族住青川县。

被执行人代乐兵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曾富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双河镇。

被执行人何虎川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油市武都镇

黄某与李代明 执行等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四川省廣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已向申请执行囚黄某支付执行款14578.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职权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產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成民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陸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嘚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執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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