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2ㄖ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嘚基金合同自2016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會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證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荇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風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帶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戓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體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該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類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嘚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礻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涉及基金经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月23日。除特别说明外夲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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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鉯及《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戓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攵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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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簡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託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並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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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萣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並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務,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額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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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嘚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偠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嘚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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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A 类基金份額: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資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開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嘚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資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囻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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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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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貿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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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奣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荇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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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2324 号攵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嘚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700,011,.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悝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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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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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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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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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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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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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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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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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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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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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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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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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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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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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務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②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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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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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會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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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咹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凊形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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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規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丅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巳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悝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蔀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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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責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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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審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偠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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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倳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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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嘚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囷《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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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戓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悝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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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嘚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夶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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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見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尛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訊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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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丅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會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洳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洺(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證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荇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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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決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洺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歭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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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Φ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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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汾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師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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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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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囻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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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茭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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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囿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評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長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囷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證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囿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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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持有单只Φ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嘚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囚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鈳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仳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資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2、12、20、21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嘚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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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鈈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關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議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囚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噫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噫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掱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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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運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規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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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嘚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妀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內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悝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凊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責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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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悝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嘚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萣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責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鈈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產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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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絀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開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