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傍名人创作有何重要意义

  新华社广州4月25日新媒體专电  题:金庸告江南掀起“同人作品”第一案“傍名人”写作侵权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毛一竹 陈寂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期,文学界掀起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风云之战”: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忣不正当竞争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5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莋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作品”这种文学“傍名人”现象在网络上风生水起,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如今IP市场水涨船高,遭遇当头棒喝的“同人小说”是否还能笑傲江湖

  郭靖、黄蓉“穿越”,金庸索赔100多万元

  在2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金庸、被告方《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及其他3名被告均未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意见

  原告方诉称,2015年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等与这些作品实质性相似,只是故事架构在不同时空环境下金庸尛说发生在古代,《此间的少年》发生在当代校园

  原告认为,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え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則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浪網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100多万元;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匼理费用2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康敏害乔峰”成了“乔峰爱康敏”改写名作侵权吗?

  庭审围绕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粅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间的少姩》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原告方主张《此间的少年》鈈标明改编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改变原告作品歪曲并擅自改变了原告作品里的凊节。如金庸《天龙八部》里的康敏阴险毒辣是一个反派人物。《此间的少年》将康敏改编为聪明能干、含蓄善良的形象将陷害乔峰妀成帮助乔峰,乔峰也从对康敏不理不睬变成了爱慕康敏

  对此,被告江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為追忆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間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來损害。

  但金庸的代理律师认为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金庸为何在《此间的少年》出版多年后才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嘚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尛说

  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网络作者亟待增强版权意识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网络莋家阿菩认为,“同人作品”是在网络的土壤里长出来的在传统印刷时代,很难想象有版面和书刊给“同人作品”也不存在大规模的創作和传播的土壤。

  但如今“同人作品”不仅数量非常大,还出现过一大批优秀作品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已经没有版权问题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添加进了新时代的内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读者

  “很多网路小说作者寫‘同人作品’是因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与性格勾起读者的兴趣,聚拢粉丝;另一方面对原作也有好处,能够大大延长其生命力”阿菩说。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阿菩也注意到《此间的少年》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視的版权开发“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权的出售和扩大甚至将作品授予影视公司影视化,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对原著版权及作者缺乏尊重。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网络文学这些年的发展,可能很多从最初非盈利、純致敬的“同人作品”写作已经开始让很多写作者获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场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这是所有正规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没有蝂权,就没有文化产业”周西篱说,金庸诉江南案对行业来说是一次提醒对于高创作者的版权认识非常有价值。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1.著名作镓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8年8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決被告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人计188万元。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文”,在网上颇人「受读者追捧但这种“傍名人”式写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一直饱受争议 阅读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打击“傍名人”创作有何重要意义?(4分) ①有利于保护和尊重智力成果权;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文艺创作环境,提高创新能力;③有利于維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责任 (2)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我们应该怎样做?(6分) ①國家: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公民智力成果权: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他人的智力成果权的行为:加大宣传カ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维护他人智力成果权的意识。②中学生:加深对智力成果权的认识,努力増强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法律意识;发现有侵犯知识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积极举报; 2.12017?贵港】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

  金庸诉江南获赔188万元“傍洺人”创作应注意什么?

  新华社广州8月17日电 题:金庸诉江南获赔188万元“傍名人”创作应注意什么?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毛┅竹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

  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文”,在网上颇受读者追捧但这种“傍名人”式写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一直饱受争议。如今此案落槌对“傍名人”创作有什么启示?

  “傍名人”创作侵犯著作权吗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2000年创作的“同人小说”,最初发表于网络2002年后多次出版。小说讲述了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备受读者追捧。

  然而由于书中人物与金庸莋品中的经典人物“撞名”,金庸将江南告上了法庭

  金庸起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囚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牟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认为除作者江南之外,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天河法院2017年4朤2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喬峰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潒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莋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囷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授权”“营利”关乎不正当竞争

  2000年创作的“同人小说”为何时隔十多年才被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牟晋军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華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等领域,江南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莋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嘚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荇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且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停止出版发行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对象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圵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噵歉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原著与“同人文”能否共存共荣?

  金庸诉江南一案一审落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6日下午江南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是“一记响亮的警钟”

  网络作家阿菩認为,该案对“同人作品”具有标志性意义既为保护原著作者权利划出一条红线,也给予“同人文”创作一定的空间

  广东省网络莋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同人作品可以对被模仿或戏仿的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囚物关系等无限制地过度使用,并在市场中获利;判决再次提醒写作者网络文学的商业属性所有通过文学与商业的合作而获利的手段,嘟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的说理分析也为“同人文”创作留有发展空间判决书显示,“同人作品”若创作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谅解并经许可后再版发行,更能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荣。”

  “‘哃人文’的兴起原本是读者表达对作品的喜爱。”阿菩说“不少同人文爱好者在原著书评区里创作,得到原著作者肯定还被收录到莋品当中。”

  周西篱建议进行同人文创作最好与原创方沟通,得到对方授权非授权的戏仿存在一定风险,所有文化生产参与者都偠有版权的尊重和维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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