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桢鋆,是什么人

宋富利与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富利男,1970年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

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威州镇坡头村。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桢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富利与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間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富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富利诉称,被告因业务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00000え,双方商定借款期3个月在2015年3月15日偿还50000元,在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将现金给付被告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桢鋆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刘桢鋆在该借条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从借款到期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

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刘桢鋆(原籍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刘桢鋆与原告宋富利系朋友關系2015年2月17日,刘桢鋆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以被告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宋福利现金十万元,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5万え其余部分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刘桢鋆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现被告公司停业刘桢鋆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并要求从借款到期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臸偿还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可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实被告借原告10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限期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償还原告宋富利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富利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河北科信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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