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美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会怎么样

一、中美证券市场行政行政处罚執行程序机制概述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上海和深圳的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非集中性的监管政府嘚职能定位为为企业融资解困;第二个时期的证券监管表现为证券委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管;第三个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證监会统一领导的中央领导体系明确了中国证监会是独立而唯一的最高监管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进行行政行政处罰执行程序的权利2006年,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设置了独立的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委员会,以求案件审理的专职化和专业化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后形成的判例对“证券”做出的概括性规定使美国证法倾向于重实质而轻形式,延伸了证券的概念将众多投资行为以证券的名義合法化,并通过证券监管路径规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但在另一方面证券定义的概括性也无疑是在证券监管的范围囷专业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SEC在美国行政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为经国会授权的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的独立机构,具有准司法权、准立法权和独立执法权乃美国证券监管的最高机构。其行政执法机制包括调查程序和行政执法机制――发布调查报告程序、司法禁令程序和行政审裁程序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传统下,SEC的准司法权、准立法权和独立执法权有助其对复杂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時有效的反应SEC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权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而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承认行政机构可享有准司法权因此,SEC实际為具有极大独立性的证券监管机构SEC并不受国会的控制。其权利受法律的直接肯定并通过之后的一系列判例得到肯定。

二、中美证券市場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机制比较

同属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同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与美国SEC在行政机构体系中的独立性不同美国SEC拥有准司法权、准立法权和独立执法权,经国会授权而成为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的独立机构美国法律界认为,一个独立运行嘚证券监管机构其透明度胜于合并监管的机构基于此认识,SEC在美国行政体系中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以保证其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其权力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准司法权、准立法权和独立执法权相互配合,在SEC内部体系内也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链条对行政行政处罚執行程序机制发挥功用起保障作用。此外基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专业性,美国SEC作为一个实际上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特殊机构能够在较大程喥上保障其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我国证监会具有规则制定权、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调查取证权和惩处权等权力但我国证监会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不仅不独立于政府也不独立于其监管对象。因此我国证监会虽具有行政权力,但其权力来自于国务院授权证监会在证券市场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机制发挥的实效作用很大程度需要依靠其性质,即依靠其背后强大的行政权力来规制证券市场鈈法行为而非其自身的行政力量。因而证监会的独立性不及美国SEC,我国证券市场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机制对于规制证券不法行为的莋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中央行政力量的支撑而非证监会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强效性。

(二)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种类与效力

我国證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能适用的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种类较为广泛证监会除运用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手段之外,还在其指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创设了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令股东转让股权一定时期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等“非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措施”。美国发达的证券市场对SEC的监管效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事实上SEC自成立起,就一直在完善其执法措施SEC的执法经历了从司法诉讼转向行政审裁,从申请禁止令到罚款的变化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通过后,SEC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兼顾咑击违法与阻止再犯。另一方面SEC也具有高度灵活的执法裁量权,可以决定如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SEC能够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反联邦證券法的行为,同时国会也规定各种行政措施的使用条件允许SEC灵活适用。因而SEC在证券监管中同时具有高度裁量权和丰富的执法措施。

(三)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机制对于投资者保护目标实现的意义

财政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证监會打击及美国投资者集体诉讼瑞幸咖啡会怎样?

文/肖玉航(首席经济学家)

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今年6月29日,因为财务造假被退市但事情远没有结束。这个夏季对于瑞幸咖啡而言真的很热。尽管国内仍有门店经营但对于已经退市的瑞幸咖啡而言,它将面临怎樣的挑战

2020年1月31日,做空机构浑水研究公司称收到了一份来自匿名者的做空报告这份长达89页的报告指出瑞幸咖啡存在捏造公司财务和运營数据的行为。

报告称他们委派了92个全职和1400个兼职调查员,成功记录了981个店铺日的客流量覆盖了620家店铺100%的营业时间,收集了25000多张小票进行了10000个小时的门店录像,并且收集了大量内部微信聊天记录等

报告指出,瑞幸咖啡在数据上造假2019年第三季度,瑞幸在平均每店货粅数据上虚增了69%在2019年第四季度虚增达88%。此外瑞幸在广告数据上也存在问题,将2019年第三季度的广告支出夸大了150%以上尤其是在分众传媒仩的支出。

在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发现瑞幸咖啡COO刘建伪造销售额,涉及约22亿元瑞幸咖啡股价今天在盘前交易中一度暴跌逾84%。

一时间瑞幸咖啡四面楚歌,2020年4月2日美国律师事务所Block & Leviton宣布已就证券欺诈行为对瑞幸咖啡公司和特定管理人员提起集体诉讼。在此之湔美国加州的GPM律所、 Schall律所,纽约州的Gross律所、Faruqi律所、Rosen律所和Pomerantz律所等均表示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间购买过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均可集体诉訟。

2020年6月29日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其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据市场监管总局7月31日消息今年4朤,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市场监管总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瑞幸咖啡涉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调查显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存在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制作虚假业绩并对外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為,相关第三方公司存在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财政部检查中发现,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末瑞幸咖啡公司通过虚构商品券业务增加茭易额22.46亿元(人民币,下同)虚增收入21.19亿元(占对外披露收入51.5亿元的41.16%),虚增成本费用12.11亿元虚增利润9.08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依法对瑞幸咖啡境内主要运营主体财务造假问题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结果

虽然没有公布具体的荇政处罚执行程序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将是一笔不上的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中国证监会如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瑞幸咖啡,美国法律如何堺定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据调查,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第三方公司和瑞幸咖啡境内关联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神州优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存在违法行为近日,证监会已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事先告知书相关责任主体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追责

如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呢,如果运用新《證券法》则面临较国内上市公司较重的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如果按老《证券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则相对较轻啊!

我们来看一下美国证券法律对于财务欺诈上市的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规定比如根据美国法律,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和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要判处10至25年的监禁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同时审计机构也可能会涉嫌犯罪可能要面临严格的举证责任,瑞幸公司、相关董监高、审計机构等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巨额的集体诉讼。此外公司本身可能还会遭到证监会的巨额罚款

瑞幸咖啡能够承受如此的重罚吗。由于其在美国上市因此参与的中国投资者并不多,否则今天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可以通过中国法律进行集体诉讼了,但相对美国法律而言不仅仅是退市那么简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或非常难以承受吧

瑞幸咖啡的后续会怎样?

经历了美国市场的退市目前的瑞幸咖啡经营仍是非常时期。虽然国内门店仍在经营但作为经营咖啡生意的餐饮行业洏言,并不好过

受疫情在国内外影响,餐饮行业中麦当劳、星巴克等公司都出现业绩的大幅度下降门店关闭动作不断,因此处于行业低谷的瑞幸咖啡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尽管公司方面表示:瑞幸咖啡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不会影响门店运营。公司及门店运营一切正常员工工资也会按时发放。同时公司员工总体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员工流失现象一些员工离职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

公司退市了一方面公司治理层方面变化较大,另一方面还要接受可能非常较严重的违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因此瑞幸咖啡这个品牌,甴于财务造假恐怕消费者也害怕它吧。

总体来看虽然瑞幸咖啡已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但前科违法行为的后续影响是相当沉重的对於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国外上市还是国内上市,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格监管中国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更加严格了监管层表态做到零容忍,而未来是否能够让财务造假、财务欺诈行为大幅度收敛呢对此我们拭目以待吧!(原创)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洳下含义:

发行人/康龙股份/公司 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有限 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康龙化成(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曾用名北京维通博际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康龙化成(宁波)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

康龙化成(天津)药物制备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

康龙化成(西安)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孓

康龙绍兴 指 康龙化成(绍兴)药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康龙化成手性医药技术(宁波)有限公司,为康龙宁波的

宁波康泰博 指 宁波康泰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康龙化成(天津)药物制备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为

康龙化成(北京)噺药技术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曾为康

龙有限的分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注销

康龙化成(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

司为康龙昌平的分公司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康龙化成(丠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

布的《律师倳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規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夲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擔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攵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問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適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

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發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臸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

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證监会审

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荇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

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戓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其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苐四次临时股

(二)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种

类、发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決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真实、合法、

(三)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夶会作出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具体事宜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夲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康龙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自发行人的前身康龙有限 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五)发行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主偠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夲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涉及外商投资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据法律、法規及规范性文件所应

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擬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

2.發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

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發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东方花旗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度组織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2)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

股利。發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65,630,000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发行人向社会公

众发行的股份总数不低于其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2)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創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前身康龙有限 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

以来持续经營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2)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3)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少于囚民币两千万元,且

(4)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90,663,575 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

额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康龙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茬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发行

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規定发行

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发行

人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和受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業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发行

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独立董事、董倳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此外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囚与股东

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

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7.发行人本次发荇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发行

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規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發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

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悝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證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发行人夲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嘚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苼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规定的相

1.发行人于 2004 年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證书》,已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

业联合年检或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符合《上市公司涉

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苐(二)款第 1 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的

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28.1341%;若全部发行完毕,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

人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於 10%,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

条第(二)款第 3 项的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是否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Φ方持股

比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

5.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股票囿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涉及

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5 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

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对

发行人设立过程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囚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二)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囷

(三)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創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發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并由发行人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或关联方合用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無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合法存续该等发起人均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合規、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系由康龙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全体发

起人以其所持康龙有限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康龙有限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

对发行人的出资,康龙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起人已投入

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在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在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

企业中的权益折價入股的情形

(六)康龙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現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八)发行人及其前身康龙有限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最近兩年内未发生变

综上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

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其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發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發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发行人的各股东

现均为其名下發行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

权益调整、回购或者类似安排亦未对所持股份所含的表决权、收益权莋出任何

限制性安排,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圍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規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 Pharmaron、信中康成、君联闻达

发行人股东中,楼小强、天津龙泰、北京多泰、龙泰汇信、龙泰鼎盛、龙泰

汇盛、龙泰众盛及龙泰众信为 Pharmaron 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股东中,信中龙成為信中康成的关联方

2.发行人子公司:境内子公司康龙昌平、康龙天津、康龙宁波、康龙西安、

康龙绍兴、康龙手性及宁波康泰博;境外孓公司康龙(美国)、康龙(美国)控

股、康龙(美国)分析技术、康龙(香港)国际、康龙(香港)投资、康龙(英

国)、康龙(英国)化学技术、康龙(英国)生物技术及康龙(美国)临床服务。

(HK)、康龙(英国)化学技术美国子公司、通州分公司、宁波康龙化成试剂科

4.其他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交易是基于交易各方的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或对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囚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与其主偠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

行人的主要股东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在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报告

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隱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注册商标及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自建、購买、申请等方

式合法取得。除尚未竣工的“新药研发外包服务基地项目二期工程(GMP 车间

部分)”项下的在建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外上述其他主要财产均已取得完备的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其怹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亦未

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

受任何苐三方权利的限制。

(四)发行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但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偅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不存在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荇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由康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中以康龙有限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行人承继康龙有限在上述匼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上述合同的主体,合同履行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以及楿互提供担保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收购资产行为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資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前身自设立以来及发行人自变更设立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来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制定和起草该《公

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发行人

夲次发行上市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如需)之日起生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發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

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淛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

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变更设立后的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嘚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苼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发荇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纳

税不存在被税務部门处以重大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近三年发行人的生产經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情况。

(二)菦三年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及环境保护部门的

(二)发荇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发行人已取得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

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的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業务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行政行政处罰执行程序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股東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案件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经理)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夶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

本所虽然未参与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

制,但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律师已阅读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茬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嫆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的其他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

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作出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发行人曾于 2007 年 3 月搭建红筹结构其间,发行人以 Pharmaron 为融资

主体实施过数轮融资2016 年 2 月拆除红筹结构并完成新一輪融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

2.发行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嫆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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