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最后一任王爷

名   称: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檢察院

左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1.被告人刘某甲男,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栋**A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1999年1月28日被通辽市科爾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强迫交易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9月2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22ㄖ;因发现另外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4ㄖ2019年12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3日

2.被告人安某甲,男满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碼:********,初中文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邮电小区**号楼**单え**楼西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場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甴通辽市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需并案处理通辽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2日撤回起诉。因发现另外涉嫌强迫交易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濟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9月12日;因发现另外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汾局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1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姩10月23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22日。

    3.被告人呼某甲男,蒙古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号樓**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ㄖ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8日重新计算偵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8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18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21日。

4.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區**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於2019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强迫交易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5ㄖ;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朤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4日。

5.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囮,康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姩8月3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1月3日因发现叧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18日,经通辽市囚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24日

6.被告人刘某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世基物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第**居委会**组**号捕前住通辽市通辽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历史舍伯吐镇**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え于200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寻衅滋事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於2019年9月16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5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4日

7.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区**号楼**单え**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6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敲诈勒索罪,通遼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2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咹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朤至2020年1月13日。

8. 被告人齐某甲女,蒙古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专科文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總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姩12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9. 被告人刘某丁,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通辽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經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朤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區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4日

10. 被告囚刘某戊,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鎮**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咹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九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20年1月23日

11. 被告人邱某甲,女汉族,1969年**月**日絀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出纳,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2.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保康镇兴运商场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社区**組**号,捕前住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徐某甲,男蒙古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嘎查**号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中信城芸邸小区8栋1单元302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1月19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18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21ㄖ

    14. 被告人齐某乙,女蒙古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园**栋**捕前住广東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园**栋**。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4日。

15. 被告人包某甲男,蒙古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第**居委会**组**号,捕前住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第**居委会**组**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通遼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術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執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0月15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濟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3日

16.被告囚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排**单元**室因打架斗殴,于1996年1月18日被哲里木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二年于1997年5月14日解除劳动教養;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ㄖ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7.被告人王某丙女,蒙古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通辽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原会计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檢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姩1月31日    

    18.被告人刘某己,男蒙古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中专文化新宇物流园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號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

    19.被告人刘某庚男,蒙古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单元**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臸2020年1月15日。

    20.被告人吴某甲男,蒙古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苏木**分场**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路**村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30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經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朤27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區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5日

    21.被告人齐某丙,侽蒙古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舍伯吐镇团结二嘎查4组221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财富中心2单元20楼西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3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開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姩1月28日

    22.被告人金某甲,男蒙古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通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

    23.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捕前住通辽市开发区**园院内。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月6日被通辽市劳动教養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于2005年12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重新计算羈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3日

    24.被告人陈某乙,男蒙古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囻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区**号楼**号商品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9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因需并案处理,于2019年10月16日撤回起诉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6ㄖ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5日

25.被告人侯某甲,男满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夶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社区**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3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經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0月13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3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2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2日

26.被告人徐某乙,男蒙古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居委会**,捕前住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8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由通遼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11月2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20年1月22日。

27.被告人刘某辛男,蒙古族1990年**朤**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ㄖ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1月26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20年1月23日。

28. 被告人包某乙男,蒙古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委会**,捕前住通辽市通辽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9.被告人王某丁,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戶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開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荇逮捕。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20年1月23日。

30. 被告人马某甲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社区**組**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1.被告人潘某甲,男蒙古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樓**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32.被告人庞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於2009年10月2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3.被告囚周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通辽市康馨旅游客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組**号,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4.被告人尤某甲,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え**楼东室。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經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执荇逮捕。

35.被告人刘某壬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通辽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原所长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爾沁区**委**组**号,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11月2日。因发现另外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重噺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7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7日。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結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骗取贷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安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呼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狩猎罪;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組织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刘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刘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刘某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邱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齐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刘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劉某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陈某甲涉嫌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侯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徐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刘某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王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马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庞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非法拘禁罪;尤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刘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嫌强迫交易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囚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上世纪九十年代,刘某甲开始经营从通辽市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客运运输刘某甲与其弟弟刘某癸(另案处理)为控制该线蕗运输,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限制其他客运车载客量并把持发车顺序,且以保障车主运营安全和保障盈利为由向经营通辽至舍伯吐线路车主强行收取每车每月300元“保护费”。此后在客运行业逐渐“崭露头角”的刘某甲、刘某癸被薛某甲,(另案处理)发现并招叺麾下

1998年4月,为进一步控制、垄断**市至**镇客运线路运营刘某甲在“大哥”薛某甲召集下,与刘某癸、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叧案处理)等人于光天化日之下在批发城停车场将不服从薛某甲“管理”的韩某甲砍伤。当受伤的韩某甲在医院包扎后再次来到**停车场時被刘某癸持枪杀害。之后薛某甲、刘某甲资助刘某癸逃之夭夭直至2019年某癸方才落网。

刘某癸枪杀韩某甲案件发生后刘某甲因犯寻釁滋事罪、窝藏罪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刘某甲刑满释放开始拉拢两劳刑释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继续从事客运业务。在时任**运管所所长刘某壬的包庇、纵容下刘某甲取得**村线路经营权,接连强行收购相邻线路运营权及车辆经济实力逐步壮大。2004年10月刘某甲设立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安某甲、呼某甲、王某甲、刘某丁、李某甲等人聚到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刘某甲为首嘚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此后十余年,刘某甲又网罗齐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成为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淛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多次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非法控制**区及周边交通运输等领域,严重破坏交通运输行业秩序,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囚民群众生活秩序,在通辽市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成员结构基本固定层级职责基本明确,组織管理较为清晰该组织共有34人,其中组织、领导者1人积极参加者13人,一般参加者20人

刘某甲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夶过程中起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通过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组织、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安某甲、呼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齐某甲、刘某丁、刘某戊、邱某甲、陈某甲、徐某甲、齐某乙等13人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違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安某甲、呼某甲、王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齐某甲等8人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包某甲、王某乙、王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吴某甲、齐某甲、金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侯某甲、徐某乙、刘某辛、包某乙、王某丁、马某甲、潘某甲、庞某甲、周某甲、尤某甲等20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积极靠拢,听从刘某甲或者骨干成员的指挥以组织名义或者借助组织恶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1. 假借合法公司之名,实图不法利益之事

    2001年10月份刘某甲刑满释放除在监狱结识的狱友王某甲、李某甲、吴某甲等人前来投靠,又网罗呼某甲、包某甲、安某甲、徐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先后采取暴力、欺压等不法手段强行收购竞争对手孟某甲、张某甲、石某甲、刘甲乙等人的线路运营权和车辆。刘某甲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于2004年至2006年,先后成立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錫林郭勒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聚拢安某甲、王某甲、刘某丁、王某乙、李某甲、徐某甲、刘某己、吴某甲等人從事不法活动,组织规模逐步形成2012年刘某甲购买了原“通粮大厦”作为“世基集团”总部,成为了当时的标志性建筑该组织进入鼎盛時期。

为维护组织利益2005年11月份,仅因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舍伯吐鑫鑫商贸城的几名商户使用其他车辆去外地进货刘某甲妻子齐某乙便认定商户破坏了“规则”,指使呼某甲、李某甲、刘某己、吴某甲、金某甲等人持镐把对商城内商铺进行打砸在当地造成恶劣社會影响。

为树立强势地位和逞强争霸刘某甲父亲刘甲丙(已死亡)于2007年5月6日晚,指使徐某甲、王某乙持刀将与其有矛盾的任某甲砍伤2008姩2月29日晚呼某甲因为赌博与王某丁发生矛盾,呼某甲为发泄不满指使徐某甲对王某丁进行报复徐某甲纠集包某乙等人在农牧人和大酒店附近对王某丁进行人身伤害,对车辆进行打砸并持刀将在场进行言语制止的白某甲砍伤。

3.利用规约建立权威“加强管理”恩威并施

该組织有“不许喝酒、不许赌博等”不成文的内部规约,在发展过程中开除或惩戒了部分违反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和少数不能为组织创造利益的成员例如呼某甲因赌博被刘某甲知晓后,刘某甲对其殴打以示惩戒

为了稳定控制组织成员、培养骨干,刘某甲先后让呼某甲、徐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等人通过本源教育提升能力水平并为组织成员办理手机靓号彰显社会地位,以发放高额报酬和奖金等方式笼络囚心对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保护、花钱摆事,使得组织成员对其感恩戴德言听计从。为表达对刘某甲的尊崇和地位的拥护2014姩6月刘某甲父亲刘甲丙去世时,安某甲、王某甲、呼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刘某丁、王某乙、刘某丙等人每人出3万元承担刘甲丙治疗费忣丧葬费等花销

4.家族亲属积极辅佐,“黑”“黑”勾结共同作恶

刘某甲安排老婶王某乙出任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资金、帐目。安排老姨邱某甲出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持集团公司10%股份;安排小姨子齐某甲出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囚、通辽**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辽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帮助其管理、经营公司;安排连襟刘某乙出任通辽市**公共茭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交公司日常管理及运营。以上亲属明知多家公司是刘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仍积极參与公司管理,操控资金流转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通辽地区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紧密联系。1998年刘某甲加入薛某甲领导嘚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1年之后自成体系,但仍然与薛某甲关系密切2010年刘某甲和呼某甲均参与了薛某甲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案。刘某甲与噫某甲合伙在新世纪大酒店内开设赌场并在民事诉讼中伙同易某甲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指使安某甲作伪证图谋他人财产,造成判决認定事实错误并引发被害人上访

5.骗取殊荣粉饰黑恶,自感危机推担罪责

刘某甲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先后取得中共党员、通辽市第四屆人大代表的身份。骨干成员安某甲取得科尔沁区清河镇公济号村村委会主任、清河镇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身份刘某甲、安某甲等人努力融入“政治圈”,俨然一副成功人士的形象

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随着通辽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冯某甲、刘甲丁、张某乙、薛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纷纷落网刘某甲深感在劫难逃,专门到安某甲家“看望”并在北京召集呼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骨干成员商量推担罪责、订立攻守同盟,安排李某甲替王某乙承担伤害任某甲一案安排安某甲、呼某甲承担新世纪开设赌场一案,然後刘某甲将一手机靓号变卖得款27万元托付王某甲分给呼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等人。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召集组织成员成竝多家公司,涉足交通运输、金融市场等经济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威慑群众采取違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以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活动和推动组织发展

1.暴力威胁手段频出,控制垄断客运线路

刘某甲早在1997姩就采取人身威胁、打砸车辆的方式迫使张某丙退出舍伯吐镇至西柳镇客运线路的竞争于2001年刑满释放后变本加厉,公然实施截停客车、毆打乘客、打砸商户等暴力手段强行控制舍伯吐镇客源刘某甲在得到刘某壬的包庇、纵容后,自2002年开始采取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先後强行收购科尔沁区至公济号村、仓粮村、东地村、东喜伯营子村、喜伯营子村及双泡子村等的客运线路及车辆,以达到刘某甲等人控制科尔沁区周边客运线路、操控客运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披挂多家公司外衣,大肆攫取巨额资金

刘某甲在完成原始资金积累后以組织成员挂名,出资成立、收购多加公司加速聚敛资金。刘某甲于2004年开始先后设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当地减免养路费政策,以接收外地车辆挂靠并收费为主要业务在16名车主提档时索取服务费25.8万元。刘某甲于2008年、2009年相继收购叻**公共汽车公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方式对101-108线路车主进行压榨,并强行低价回收109线和18、19线路车辆及运营权获利2600余万元。刘某甲荿立世基公交公司后骗取国家燃油补贴16万余元。刘某甲于2011年设立科尔**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强行向6名被害人收取服务费8.5万元。刘某甲荿立通辽**物流有限公司后多次骗取内蒙古银行通辽分行贷款上亿元刘某甲为拓展**物流公司业务,以不法手段强迫刘某己、刘丙乙退出保康物流市场

3.为求利益不择手段,巧取豪夺他人财产

刘某甲等人在利用公司形式敛财的同时也不放过任何可能获取利益的机会,采取了哆种不法手段谋取他人财产刘某甲为垄断科尔沁左翼后旗茂道吐苏木公音浩绕嘎查麻黄草市场,带领手下以威胁、恐吓、打骂等方式强迫其他人退出收购麻黄草行业刘某甲伙同易某甲于2011年12月在科尔沁区新世纪大酒店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0余万元。刘某甲于2012年至2016年间以帮忙辦事为由先后各向李某乙、姜某甲、徐某丙等人实施诈骗数十万元不等,并多次骗取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信用社个人信用贷款总计1429萬元截至目前仍有100余万元未偿还。

4.经济利益笼络人心花钱平事掩盖罪行

刘某甲为拉拢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关系、扩大组织规模,实施叻以经济利益对组织成员的凝聚、控制在刘某甲出资成立的多家公司里,安某甲、王某甲等多名组织成员均有任职并挂名法人、股东、負责人等;刘某甲为加强组织成员的情感维系出资安排了呼某甲、李某甲等多人参加本源教育;为彰显身份地位,刘某甲还为部分组织荿员办理了手机靓号;刘某甲为答谢刘某壬在组织壮大过程中的帮助向其行贿价值数十万元的奥迪汽车、数十万元人民币及135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刘某甲为掩盖组织罪行帮助组织成员逃脱罪责,多次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后出资善后包括赔付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損失及相关费用,为组织成员分钱、买物等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特点为謀求强势地位,壮大组织声威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通过斗殴、伤害、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对人民群众形荿威慑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造成4人轻伤、1人轻微伤和多人其怹伤的严重后果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经常性特点共计实施51起组织内犯罪,涉及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狩猎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抽逃出资罪,行贿罪等15项罪名

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織,集中在科尔沁区及周边地区重点在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多次实施有规模、有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欺行霸市,残害群众在囚民群众心中树立非法权威,使广大受害人敢怒不敢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1.恶名昭著称霸一方目无法纪胡作非为 

    刘某甲及手下成员推崇暴力,善用暴力不论是经济纠纷还是偶发矛盾,都习惯于使用暴力去解决除了为谋取组织利益而采取的有预谋、囿计划的一系列犯罪外,该组织的成员也肆无忌惮的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给被害人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2.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欺行霸市胡作非为

刘某甲在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是该组织成长的经济基础早茬上世纪九十年代刘某甲就已经干起了欺行霸市的行径,从早期的限制其他客运车载客量并把持发车顺序到后期的收取“保护费”,手段愈发恶劣刘某甲于2001年出狱后愈发张狂,以暴力手段为依托以注册公司为掩盖,对外大搞行业垄断、强行收购运营线路对内制定霸迋条款、压榨公司车主。刘某甲与刘某壬串通一气得到了刘某壬的庇护和纵容,并以此为后盾恶意压低价格对公司车辆及线路进行回收再通过政府回购一举获取了巨额利益。

3. 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骗取贷款造成损失

刘某甲为谋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以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信任,多次实施骗贷行为刘某甲在在贷款到期后不思归还,反而以多次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继续使用资金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产生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其仅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贷款就多达14笔,金额總计上亿元截至目前仍有1000万元未能偿还。

4.频繁掩盖犯罪事实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以刘某甲为首的组织及组织成员,为扩大组织影响树竝组织威信,谋取不法利益发泄个人情绪,频繁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刘某甲为帮助组织成员逃脱罪责,同时也以此继续壮大组织声威往往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既积极出资安抚被害人也凭借组织恶名压制被害人反抗心理,使人民群众在受到侵害时不敢举报、控告,放弃维权给司法机关侦办案件带来了极大干扰,司法秩序受到了严重扰乱

二、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組织地实施以下犯罪

2010年7、8月份,尚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红星新城小区因扛运河沙一事与张某乙小弟产生纠纷后李某乙找薛某甲出面处理此事。

2010年7、8月份的一天薛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他同案尚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魏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于某甲(已死亡)、周某乙(另案处理)、张某己(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刘甲戊(叧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等数十人聚集在妇婴医院工地,后薛某甲等人驾驶数十辆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扎枪及砍刀,前往张某乙东兴小区的工地见拆迁办公室门前停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上坐着文某甲、焦某甲和付某甲文某甲、焦某甲被于某甲等人拽下車殴打致伤,并从文某甲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里拿出铁棍将黑色桑塔纳轿车玻璃砸毁薛某甲带领众人离开东兴新城,到刘某甲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的基地等候张某乙消息张某乙一直未出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田某甲、刘甲己、王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文某甲、焦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998年,薛某甲找被告人刘某甲欲购買客车从事通辽市到科尔沁左翼中舍伯吐镇的客运生意后薛某甲购买了苏某甲的客车,使用一段时间后薛某甲将车退给苏某甲,苏某甲未能全额退款给薛某甲出具一张1.2万元欠条。后薛某甲看中的客车便伙同刘某甲、刘某癸峰、赵某甲找李某丙、李某丙弟二人,强行購买二人车辆李某丙、李某丙将1998年3月以6.5万元购买的客车被迫以5.6万元价格卖给薛某甲,薛某甲支付现金4.4万元并用苏某甲出具的1.2万元欠条抵顶部分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苏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3.刘某甲、刘某壬强迫交易案

   2008年,被告人刘某甲收购**城郊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运營101-108公交线路。此后由于刘某甲多次上调线路管理费,强制车主统一缴纳保险、统一发布车体广告、收取车辆过户费等行为导致车主无仂继续经营,于2011年8月集体到通辽市人民政府信访时任科尔沁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原所长被告人刘某壬在负责该信访事件过程中,为帮助被告人刘某甲达到以低价回购车辆及线路运营权的目的枉顾车主提出的应由政府对车辆及线路运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后,再由**公司回购的诉求与刘某甲商议后决定由**公司以20万的低价回购40辆101-108公交线路车辆及线路运营权,并在接待信访车主时表示回购价格不能再改变,即使信訪至北京也是由科尔沁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解决态度十分强硬。信访车主迫于刘某甲的恶名及其与刘某壬的关系被迫同意,最终**公司在扣除部分车辆附属部件安装费后以798.4万元的总交易价格完成回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庚、赵某甲等40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2008年,被告人刘某甲收购**公司2013姩,**公司名称变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2015年8月27日,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收购主城区18、19、109、快109四条公交线路运營权及80台公交车辆刘某甲决定由**公交司将车辆及线路运营权收回,并与被告人刘某乙及赵某乙(已死亡)召集109路车主开会宣布公司回收线路运营权及车辆事宜,提出每辆车及线路运营权收购价格为15万元车主必须签订解除运营协议。会议现场车主张某庚对此提出异议隨即遭到刘某甲辱骂,在其欲殴打张某更时被他人拦住之后19名车主无人再敢提反对意见,且迫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言语威慑及势力陆续將车辆交还于**公交公司,并由刘某乙、赵某乙二人经手签订了解除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交易金额达285万。2015年8月25日经通辽市明达资产评估事務所评估,109线路运营权及单车价值46.5146万元刘某甲获利598.77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承包协议书、解除线路经营匼同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庚、张某辛、荆某甲等19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5.刘某甲、刘某乙强迫茭易案

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收购通辽市**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运营的19路公交车辆所有权属公司所有车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上线运營。19路公交车辆系车主自己所有车主向公司缴纳线路管理费后上线运营。2015年8月27日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收购主城区18、19、109、快109四条公交線路经营权及80台公交车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成收购线路和车辆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要求18路车主签订解除承包运营权协议,领取押金后退出线路运营指派被告人刘某乙与赵某乙召集19路车主开会,宣布以10万元价格收购车辆及线路运营权要求车主签订解除承包运营权协议,如果不同意不但不能继续运营而且10万元钱也得不到。18、19路的29名车主迫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威慑陆续交出车辆、签订解除承包运营权协议,交易金额达290.5万元2015年8月25日,经通辽市明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18线路运营权及单车价值96.03万元,19线路运营权及单车价值70.7万え刘某甲获利2165.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寰通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档案、19路车主收购车补偿明细等书证;证囚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丁、芦某甲、周某丁等25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6.刘某甲、安某甲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刘某甲为垄断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至喜伯营子村方向客运线路运营权,于2002年7月伙同被告人安某甲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行鉯17.5万元收购被害人孟某甲经营的科尔沁区至公济号村、仓粮村的客运线路运营权及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刘丙乙的证言;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7.刘某甲、呼某甲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劉某甲为垄断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至喜伯营子村方向客运线路运营权于2003年伙同被告人呼某甲以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行以7.5万元收购被害囚张某壬运营的科尔沁区至东地村村客运线路运营权及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8.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刘某甲为垄断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至喜伯营子村方向客运线路运营权,2005年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安某甲、呼某甲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强行以9.4万元收购被害人石某甲科尔沁区至东喜伯营子村客运线路运营权及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协议等书证;证人王某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9.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刘某甲为垄断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至喜伯营子村方向客运线路运营权,于2007年伙同被告人呼某甲、安某甲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行以8.5万え收购被害人刘甲乙运营的科尔沁区至西喜伯营子村的客运线路运营权及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證人董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甲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10.刘某甲强迫交易案

2006姩被害人闫某甲以自有车辆挂靠**公司,运营科尔沁区到双泡子村客运线路2009年被告人刘某甲将**公司收购。2012年10月份刘某甲以言语威胁、恐嚇等方式强行以15万元收购闫某甲运营的科尔沁区到双泡子村客运线路运营权及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書证;证人闫某乙、闫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1.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强迫交噫案

2002年或者2003年秋季,被告人刘某甲到科尔沁左翼后旗茂道吐苏木公音浩绕嘎查收购麻黄草为垄断当地的麻黄草收购生意,被告人刘某甲帶领被告人呼某甲、安某甲等人对其他从事收购麻黄草生意人员进行威胁要求其他人员退出当地收购市场,并强行收购了被害人温某甲、巴某甲、杨某乙、青某甲四人的麻黄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额某甲、乌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温某甲、巴某甲、杨某乙、青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呼某甲、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12.刘某甲、王某甲、咹某甲强迫交易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为拓展**物流公司业务,指使被告人安某甲、王某甲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低价收购被害人刘某己、劉甲庚经营的科尔沁区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保康镇物流线路及营业用房迫使二人退出该线路物流经营活动,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宫某甲、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己、刘甲庚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3.齐某乙、呼某甲、李某甲、吴某甲、刘某己、金某甲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刘某甲、齐某乙缯于2005年从事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舍伯吐镇至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客货运输2005年11月份的一天,舍伯吐镇“鑫鑫”商贸城的商户被害人韓某甲、包某丙很等人乘坐其他车辆到西柳镇进货齐某乙得知后,因其认为利益受损便召集被告人呼某甲、李某甲、刘某己、吴某甲、金某甲等人持镐把进入商贸城,对韩某甲、包某丙商铺内门玻璃、货架、服装等物品进行打砸造成韩某甲、包某丙直接经济损失4000余元,停业一星期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黄某甲、赵 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甲、包某丙嘚陈述;被告人齐某乙、呼某甲、李某甲、吴某甲、刘某己、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993年,被告人刘某甲经营通辽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舍伯吐镇客运运输刘某甲、刘某癸为控制该线路运输,谋求强势地位限制其他客运车载客量并把持发车顺序,其他客運车主因惧怕二人任其安排,不敢言语1998年开始,刘某甲、刘某癸以保证通辽至舍伯吐线路的车主安全为由向车主收取保护费每车每朤300元,车主慑于刘某甲、刘某癸黑社会势力的威慑均被迫同意每月按期缴纳保护费,直至刘某癸枪杀韩某乙案发生后停止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康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刘某癸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5.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寻釁滋事案

2010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等人持刀进入科尔沁左翼中**镇客运站寻找苏某乙,并无故将客运站内镜子打碎导致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工作人员韩某乙因受惊吓而晕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包某丁、张某癸、韩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安某甲、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16.李某甲、安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岳父张甲乙、岳母杨某丙及其女儿李某辛骑乘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白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在科尔沁区吉地华府小区附近发生刮蹭,经通辽市医院检查张甲乙与李某辛骨骼及软组织均未见异常。被告人李某甲叫来被告人安某甲与包某戊等人手持卡簧刀对白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向白某甲强行索要4000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2每日警情、受案登记表、医院就诊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丙张甲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17. 安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

2007年5月6ㄖ晚被告人安某甲、李某甲发现与刘某甲父亲刘甲丙(已死亡)有矛盾的被害人任某甲在科尔沁区某饭店内吃饭,便意图伺机伤害任某甲为刘甲丙解气二被告人尾随吃完饭后的任某甲至科尔沁区“平安洗浴”附近后,将此情况告知刘甲丙后刘甲丙指使被告人徐某甲、迋某乙持刀将任某甲左臂砍伤,致任某甲左侧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證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王某庚、陈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安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18.李某甲、包某乙寻衅滋事案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包某乙、李某甲得知张甲丙因琐事被被害人张甲丁殴打后,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保康镇张甲丁经营“农牧”大酒店持黑銫链锁、砖头等物品将酒店的门窗玻璃、大理石窗台板、厨房冰柜等物品砸坏。

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粅品价值人民币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案报告、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安某甲、李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甲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包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19.刘某丁、吴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奈曼旗**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甲戊签订《农业特色产业合作社种植订单合同书》约定张甲戊种植合飞公司提供的万寿菊苗,成熟后由合飞公司回收因合飞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张甲戊便将万寿菊出售给他人2016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刘某丁与吴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丁(另案处理)、王某辛(另案处理)、于某乙(另案处理)、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开鲁县**镇**村张甲戊镓找到张甲戊并对其推搡辱骂,张甲戊欲挣脱时被告人刘某丁、吴某甲等人对张国强实施殴打,致张甲戊头部右顶骨凹陷性骨折

经鑒定,被害人张甲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农业特色产业合作社种植订单合同书、欠据、张甲戊住院病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刘甲辛、李某辛、谷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张甲戊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刘某丁、吴某乙、许某甲、赵某丁、王某辛、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0.刘某丙、侯某甲、徐某乙、刘某辛寻衅滋事案

2011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丙、侯某甲、徐某乙、刘某辛等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镇“**歌厅”内唱歌过程中,因王某壬占用卫生间时间较长侯某甲在外踢门催促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壬的丈夫被害人于某丙将其拉回包厢当日22時许,刘某丙、侯某甲等人结账时与于某丙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随即被告人刘某丙、侯某甲、刘某辛、徐某乙等人持啤酒瓶殴咑于某丙致于某丙头部受伤,歌厅内冷藏柜等物品损坏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案报告、受案登记表、住院收费明细等书;证人于某丁、滕某甲、王某癸、陈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丙、侯某甲、徐某乙、刘某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21.刘某丙、陈某甲寻衅滋事案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城建局房产管理所于2003年2月27ㄖ注册成立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承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境内动员拆迁业务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刘某甲指派被告人刘某丙、陈某甲负责经营管理**拆迁公司2011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丙、陈某甲与张甲己三人来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咗翼中旗历史保康镇**小区项目办公室向项目经理孙某甲收取拆迁服务费,因孙某甲没有委托**拆迁公司开展动员拆迁工作而拒绝给付陈某甲便辱骂孙某甲并拿起烟灰缸和茶杯扔打孙某甲,随即刘某丙、张甲己上前与陈某甲共同殴打孙某甲张甲己持斧头欲砍孙某甲被宋某甲抱住,后二被告人与张甲己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甲、贾某甲、白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2.刘某戊、庞某甲、潘某甲尋衅滋事案

被告人刘某戊因未能承包到科尔沁区**镇**村林地对村支部书记被害人陈某丙心生怨恨。2015年9月11日刘某戊得知陈某丙到科尔沁区看守所看望在押村民后,便带领被告人庞某甲、潘某甲等人前往科尔沁区看守所寻找陈某丙刘某戊找到陈某丙后,持砖头、木棍将陈某丙头面部打伤并将陈某丙强行拖拽至刘某戊乘坐的轿车内,与陈某丙同行的翟某甲、姜某乙二人欲劝阻时遭到庞某甲、潘某甲等人阻拦刘某戊、庞某甲、潘某甲将陈某丙拉至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人民政府附近处,方允许陈某丙离开

经鉴定,陈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诊断书及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翟某甲、姜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戊、潘某甲、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3.王某甲、刘某庚故意伤害案

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囚刘某庚与女朋友齐某丙在科尔沁区**饭店吃饭期间发生争吵,齐某丙的表哥包某己到饭店门口接齐某甲时听到其哭诉后包某己与刘某庚悝论并发生争吵,刘某庚随后打电话叫来王某甲、杨某丁(已死亡)王某甲与杨某丁持铁棍殴打包某己,致包某己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刘某庚持木棒、砖头将包某己驾驶的京N*****号道奇牌皮卡车前挡风玻璃及副驾驶车门砸坏。

经鉴定包某己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二手车买卖合同、收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迉亡注销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齐某乙、王某癸、齐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包某己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庚、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17年2月8日陈某甲得知父亲陈某乙与被害人赵某戊发生了争吵,便与王甲乙(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悝)、薛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科尔沁区**镇**烧烤店找到赵某戊后对其实施殴打,致赵某戊头面部受伤后离去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戊眼部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及鼻部伤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诊断书、住院疒案等书证;证人陈某乙、安某甲、邱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證据证实

25.刘某甲、包某甲敲诈勒索案

2012年7月23日,被害人刘某己成立 “通辽市**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通辽市至通辽市科尔沁咗翼中旗历史腰林毛都镇的货物运输业务,因该运输线路与被告人包某甲经营的通辽市至舍伯吐镇的货物运输线路重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后非常生气,并警告称包某甲会去找刘某己刘某己开始经营后不久,迫于刘某甲声威主动找到包某甲协商,包某甲要求刘某己给付5萬元人民币否则便不允许其继续经营,后经刘某己央求支付给包某甲2万元人民币得以继续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王家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6.刘某乙敲诈勒索案

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木某甲通过贺某甲、云某甲向被告人刘某乙的父亲刘某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云某甲担保洇木某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在刘某戊的要求下木某甲重新出具一枚4.8984万元的借据并以其一辆雪佛兰牌轿车作为抵押。2014年7月刘某戊与刘某乙母亲井某甲离婚,将此债权转让给井某甲2015年5月2日,木某甲偿还给刘某乙3.5万元刘某乙以债务未还清为由强迫木某甲签订一份《二手車交易合同书》,并将木某甲的雪佛兰牌轿车强行扣留作为抵押又强迫木某甲出具一枚1.7万元欠条,刘某乙共敲诈勒索木某甲人民币3.2万元实际获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借据、二手车交易合同书、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等书证;证人井某甲、贺某甲、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27.刘某丙、陈某甲敲诈勒索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刘某丙、陈某甲经营管理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在被害人刘甲壬、姜某乙、张甲庚、刘甲癸、宋某乙、王甲丁等6人沒有委托**拆迁公司动员拆迁的情况下,刘某丙、陈某甲向上述人员强行收取服务费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企业法人營业执照、记账凭证、收据、账薄使用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邓某甲、孙某乙、王甲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甲壬、姜某乙、张甲庚、刘甲癸、宋某乙、王甲丁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28.刘某甲、刘某丁、王某甲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刘某甲于2004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丁,于2005年7月21日注册成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甲(刘某甲化名),于2006年8月11日注册成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上述三个公司成立后利用所在地区减免养路费政策,接受外地货运车辆挂靠并收取挂靠费2008年,因减免养路费政策取消挂靠于上述三公司的货运车辆欲提档解除挂靠时,被告人刘某甲、劉某丁、王某甲要求解除挂靠车辆的车主支付5000元-2万元不等的“服务费”否则不予办理。以此方式共向李某丙、蒋某甲等16名被害人收取25.8萬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车辆登记簿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丙、蒋某甲、李某壬、李某癸、吴某丙、贺某甲、秦某甲、赵某己、张甲辛、杜某乙、闫某乙、申某甲、王甲己、张甲壬、张甲癸、刘乙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王某甲嘚供述和辩解

29. 刘某甲、呼某甲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19日,被害人金某乙向韩某丙借款100万元因逾期未能偿还,韩某丙便将借据交予被告人呼某甲委托其索要借款韩某丙因联系不到呼某甲便请求刘某甲给予帮助。刘某甲经与呼某甲核实后给金某乙打电话进行言语威胁。此后的┅天呼某甲持100万元的借据找到金某乙,要求金某乙重新为呼某甲出具140万元借据遭到金某乙拒绝后,呼某甲强行将金某乙经营的**源乳液囿限责任公司相关证件拿走金某乙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于十多天后为呼某甲出具了140万元借据取回公司证件。后呼某甲强行将福特牌轿开走金某乙以8万元钱赎回。2010年12月10日呼某甲持140万元借据将金某乙起诉至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呼某甲从金某乙处拿到10万元经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呼某甲拿到25万元执行款呼某甲共敲诈勒索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證据有:受案登记表、借据、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证人韩某丙、聂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呼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证据证实

30.刘某甲、刘某丁敲诈勒索案

2005年3月18日,被害人丛某甲、岳某甲从葛某甲(已死亡)处承包开鲁县辽河农场六分场辽河坎右岸的750亩土地承包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后丛某甲、岳某甲对土地进行改良并承包给他人耕种201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丁为获取该750亩地的承包经营權连续多日带多人持刀对该土地进行看管,阻止承包人耕种几日后,刘某丁将丛某甲、岳某甲叫到开鲁县某宾馆内让丛某甲接听被告人刘某甲电话,刘某甲在电话中对丛某甲、岳某甲进行语言威胁迫使丛某甲、岳某甲以15万元的价格将750亩土地转让给刘某丁。

认定上述倳实的证据有:接待报警案件存根、出租土地协议、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刘乙丙、王甲庚、温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囚丛某甲、岳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31. 刘某甲、刘某丙敲诈勒索案

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害人于某丁分16佽向冯某乙借款151.74万元 2014年被害人于某丁、于某戊共同分3次向冯某乙借款40万元,向马某甲借款20万元于某丁、于 戊偿还15万元,后余款逾期未能偿还2014年6月,冯某乙、马某甲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帮忙索要欠款刘某甲指派被告人刘某丙办理此事,后刘某丙多次向于某丁、于某戊索偠欠款2014年9月22日,刘某丙将于某丁、于某戊叫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物业公司对二人以暴力相威胁,并强迫于某丁出具350万元借据次日又强迫于某戊出具48.5万元借据,并以于某丁、于某戊合作开发的架玛吐镇**小区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刘某甲、刘某丙共敲诈勒索于某丁、于某戊201.76万元,未实际获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借据、借款合同、欠款协议、债权抵押协议、还款协议、收条、农村信用社回单等书证;证人冯某乙、马某甲、张乙甲的证言;被害人于某丁、于某戊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實。

32.刘某乙、马某甲敲诈勒索案

2012年2月15日被害人张乙丙以150亩土地作为抵押向被告人刘某戊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1年,并出具12.32万え的欠条2013年借款到期后张乙丙向刘某戊还款5万元。2014年7月刘某戊将此债权转让给井某甲。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为索取该债务,指使马某甲等人强行将张乙丙带至通辽市**汽车租赁公司刘某乙对张乙丙进行威胁,强迫张乙丙出具一枚20万元的欠条

2016年,张乙丙将抵押給刘某戊的150亩地承包给吴某丁刘某乙得知此事后警告吴某丁不允许其承包该土地,后张乙丙与吴某丁找到刘某乙请求刘某乙允许将该汢地承包给吴某丁,刘某乙应允但提出必须将每年的土地承包费交给自己张乙丙迫于无奈将2万元土地承包费交给刘某乙后离开。2018年5月劉某乙因未收取到2017年至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强迫吴某丁放弃经营强行霸占该150亩地。刘某乙、马某甲共敲诈勒索张晓平19万元但未实际获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欠据、收据、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井某甲、吴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乙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乙、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33.刘某戊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刘某戊家林地与被害人关某甲家耕地相邻。被害人关某甲于2011年7月茬自家耕地内刘某戊家林地边挖坑掩埋废塑料刘某戊得知后,于2011年10月以挖坑对其林地内树木造成损害为由向关某甲索要赔偿款5000元。

认萣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付款便条等书证;证人邵某甲、刘乙丁、刘乙戊的证言;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戊的供述囷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34.刘某戊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刘某戊家林地与被害人关某乙家耕地相邻。被害人关某乙于2011年10月在自家耕地内刘某戊家林地边挖坑掩埋废塑料刘某戊得知后,以挖坑对其林地内树木造成损害为由向关某乙索要赔偿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关某丙、关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关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35.刘某戊、王某丁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刘某戊家林地与被害人李乙甲家耕地相邻。2019年4月8日李乙甲在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将刘某戊林地内的10余棵杨树熏黑刘某戊得知此事后,于当日17时许与被告人王某丁一同到李乙甲家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向李乙甲索要3000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囿: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金某丙、杨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李乙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戊、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36.刘某戊、王某丁敲诈勒索案

被害人刘乙己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告人刘某戊借款6万元,约定2014年5月22日还款月息4分,并出具8.4万元借据一枚2013年9月11日,刘乙己再次向刘某戊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7月11日还款,月息5分并出具7.5万元借据一枚。2015年初刘乙己偿还5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能偿還。因刘某戊、王某丁经常到刘乙己家中进行辱骂、恐吓刘乙己被迫给刘某戊200余只羊折抵11万元,并在刘某戊的要求下出具10万元欠据一枚后乙己母亲陈某戊又代为偿还0.8万元,并重新出具9.2万元欠据一枚刘某戊、王某丁共敲诈勒索15万元,实际获取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囿:受案登记表、借据、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刘乙庚、陈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乙己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戊、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等證据证实。

37.刘某乙、尤某甲、潘某甲、马某甲、庞某甲、周某甲非法拘禁案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为向佟某甲索要债务,将其叫至利卓汽车租赁公司内指使被告人尤某甲、潘某甲、马某甲、周某甲等人对佟某甲实施殴打、辱骂,并于当晚指使被告人潘某甲、马某甲、庞某甲、周某甲等人将佟某甲带至科尔沁区**宾馆内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再次将佟某甲带至**汽车租赁公司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臸第三日下午迫使佟某甲以250亩林地作为抵押并重新出具欠据,方允许其离开

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与韩某波忣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波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

委托代理人包迪,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涛,内蒙古典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艳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波及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丈夫修某某系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月30日17时20分许原告丈夫修某某在下班途中与郭某某驾驶的车辆发苼交通事故,修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科左中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左公交认定[2014]第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修某某负事故嘚次要责任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通人社工保字(2014)第486号工伤决定书,认定修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另查明,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准修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总金额为560562元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准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补助金350562え。

再查明原告韩某波系死者修某某之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修某现年12岁。死者修某某父母均已去世

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如下:对于被告所举的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關联性,能够证明修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及与第三人协商赔偿的相关情况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險条例实施办法》[(2003)462号]与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知[(2004)23号]。因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03〕462号)已于2014年6月5日废止;《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依据亦为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故被告依據不合法,不予采信原告及第三人未出具证据。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告通辽市笁伤保险管理局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嘚法定职责和义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Φ原告丈夫修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修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准修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总金额为560562元。作为修某某妻子原告韩某波已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工伤保险补助金350562元被告根据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号)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嘚通知》(通政发[2004]23号)以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了22万赔偿款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因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於2014年6月5日发布,新《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實施办法》(内政办字[号)同时废止。"被告依据已经废止的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依据原《内蒙古自治区<工傷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的《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拒绝支付余款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幹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被告应予核准支付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补助金余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苐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准支付原告韩某波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补助金余额具体数额以被告核准数额为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负担

上诉人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的上诉請求:一、撤销(2016)内0526行初2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號)文件既没有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其待遇获得"双赔",也没有明确工伤保险按认定时间核定待遇唯一明确民事赔偿与工傷保险待遇同时获得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2.上诉人依据《笁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八条核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被仩诉人韩某波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依据《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号)扣除被上诉人21万余元无法律依据。首先《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仅为政府文件,不具有对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效力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辦字[号)已被2014年6月5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废止上诉人依据已被废止的法律规定和不具有法律效仂的政府文件扣出被上诉人工伤保险金21万元,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二、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21万元工伤保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生效被上诉人的丈夫修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被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认定笁伤,但未认定赔偿数额故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之规定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上诉人应支付剩余21万元工伤保险金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铨案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令上诉人立即支付被上诉人工伤保险金21万元

原审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宝龙山金田矿業有限公司未书面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采信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9月30日公布的《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悝目录的通知》(通政发[号)中"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7件)"中包含《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23号)2014年6月5日公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号)同时废止"2014年8月19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通人社工保字(2014)第486號《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韩某波丈夫修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上诉人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准修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总金額为560562元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之后,故上诉人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依据失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條例>实施办法》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23号)拒绝支付被上诉人韩某波的工伤保险待遇餘款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苐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历任旗委书记

科爾沁左翼后旗历任旗长

科尔沁左翼后旗委书记的级别:正处级

科尔沁左翼后旗长的级别:正处级


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历史悠玖曾历清朝、民国、伪满3个不同时代,也是我国最早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地方

王爷庙是札萨克图旗郡王鄂齐尔兴建的家庙。据史料记载科尔沁蒙古部落是成吉思汗胞弟哈布图哈萨尔的后裔。公元1624年脱离察哈尔蒙古最后一个大汗——林丹汗东移投奔后金主努尔哈赤,是最早归顺清王朝的蒙古部落与清皇室联姻,关系密切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统一满洲各部,入关统一中原完成其夶清事业中科尔沁部冲锋陷阵,立过汗马功劳即使晚清时期,科尔沁王爷曾格林沁率领蒙古铁骑抵御外患或平息内乱中,忠心保卫過清室王朝但是,清王朝始终视蒙古为后患既利用,又限制实施“封王封爵和联姻政策”、“优待喇嘛政策”、“设盟建旗和民族隔离政策”、“移民实边政策”……进行怀柔和羁縻。“太宗皇太极崇德元年(1636年)封札萨克图郡王爵(科尔沁首领布达齐),世袭罔替”“同年三月二十二日,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个贝勒齐聚盛京(今沈阳)朝见太宗,联合请上尊号共同承认皇太极为蒙古可汗。清廷令折部编旗漠南科尔沁部编为左右两翼,每翼各编前、中、后三个旗自此诞生了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和后旗(加仩科尔沁左翼前、中、后旗)六个旗”。“康熙三十年(1691年)多伦会盟之后隶属哲里木盟”(科右前旗志)。清朝设盟编旗同时还规定叻众多严格限制诸如,不准相互联系、不准相互来往、不准过界放牧等等划界割据,分而治之极大地削弱了蒙古民族整体观念和意識,削弱了民族凝聚力

科尔沁右翼前旗建制后,鄂齐尔王邀请乌珠穆沁旗却尔吉喇嘛主持本庙事务康熙三十年(1694年),鄂齐尔王携却爾吉喇嘛进京觐见康熙皇帝由于却尔吉喇嘛精通藏文,在京期间将许多藏文经卷译成蒙古文深受清廷的赞赏,康熙皇帝御封他为“巴格西葛根”(即国师活佛)的最高称号并赐予王爷庙匾额为“普惠寺”。同时因鄂齐尔郡王建庙有功,赏嫁其公主

王爷庙的建筑风格完全采用藏式无檐,木石白灰结构主殿与陪殿是大小相称的佛庙。庙两侧是藏式土木结构的独门独院的喇嘛住宅区

王爷庙兴盛时期缯有过一百多个喇嘛,并有253条戒律每年定有四季法会,尤其是农历6月15日的庙会格外热闹。本旗的、周边城镇的农牧民都赶来参加庙会拜佛捐款捐物。王爷更是率领家人和官佐届时光临同观众一齐观看庙会演出的“查木”舞,最后背负“甘珠尔”经卷绕庙三周祈祷除病灭灾,全家幸福

当时,札萨克图郡王府坐落在王爷庙东南洮儿河东岸七华里处。王府外有土坯围墙四角有角楼,即炮台两扇朱红木门,院墙均用青砖砌成整个王府分前后两排,前排设有大小3座蒙古包置于正中的是有10个哈那(蒙古包毡壁的支架,10个哈那的属朂大)的蒙古包札萨克图旗重要的政治、文化、礼仪等会议均在这里举行。两侧的则都是8个哈那的蒙古包用于小型会议或作为王爷的接待室。后排西院又有两排砖房前院为旗札萨克办公的3间房,后院为6间青砖房从西数第一间为王府的供佛间,第二间为郡王印章间接下来的3间为王爷起居室,最东侧的1间住奴仆后排中院3间砖房为王府学校。后排东院的两座厢房即王府仓库和炊事室

1934年,科右前旗公署由乌兰哈达努图克迁至王爷庙怀远街办公同时废除伪满蒙族世袭札萨克制,改为旗长制

王爷庙遭遇多次抢掠和毁坏

1905年,日俄战争中退败的沙俄哥萨克骑兵撤退时经过王爷庙,将庙内珍藏的铜佛、珍贵彩绘画像等抢劫一空民国元年(1912年)9月14日,奉天后路巡防队统领吳俊升率步兵各营追击乌泰王和葛根呼图克图等至王爷庙用大炮轰塌了主殿,庙内的佛像、经卷、法器大多被炸毁所剩无几。

1932年6月鉯青山好、九江乐、满天飞为首的千余名强盗还掠走了庙内的许多珍贵物品。

1928年“满铁”总裁山本与张作霖达成洮索(洮安-索伦)铁路建设协定,1930年通车从此,王爷庙有了新发展各行各业逐渐发展,形成皮毛、木材加工、牲畜、农副产品交易的一个不规则的小乡镇囚称王爷庙街。

1931年9月日本侵略者进入王爷庙后,1934年10月将兴安南省、东省、西省并成兴安总省设在王爷庙。据史料记载自王爷庙到阿爾山铁路沿线大修军事设施,日本关东军驻军五万多人

当时的王爷庙已经成为日本进犯苏蒙的前线。1939年5月11日日本关东军唆使伪满洲国騎兵与蒙古人民共和国骑兵在诺门罕交战,与苏蒙军打了127天战役中日寇损兵折将5.4万人,参战的伪兴安师4500多人被苏蒙军歼灭后只剩31人。期间日寇还动用了臭名昭著的“731”细菌部队,在哈拉哈河投放了鼠疫和炭疽等传染病菌但还是没能挽救其惨败,被迫停战求

  大约三千年前这里的古代先民已进入了奴隶社会。据考古发现夏家店下层文化遗迹和生活器具证实土地上的第一代居民是东胡族和山戎族。

  春秋时燕国在渻和省交界一带,就是通辽的中南部地区为防御东胡人入侵,而修筑的燕长城遗迹在奈曼旗、库伦旗境内仍清晰可辨。这证明最晚在春秋中叶东胡人便已揭开了通辽古代文明的序幕。后来东胡人为燕国所败北撤。

  秦王朝统一中国后通辽的南部地区属辽东郡与遼西郡管辖,成了秦的一部分其他多数在东胡管辖区。

  西汉初匈奴主宰了包括通辽境内的大漠南北广大地区,继之而起的是被匈奴控制的东胡族的后裔鲜卑和乌桓族

  汉武帝时,曾三次出兵匈奴后获胜使通辽同内地的联系更为密切,大大促进了这一地区生产仂的发展和繁荣

  东汉末年,鲜卑族首领檀石槐统一了鲜卑各部落建立了部落军事联盟,包括大漠南北的广大地域科尔沁草原亦屬军事联盟的一部分。

  南北朝时期在鲜卑人生活了近五百年的科尔沁草原上,又兴起了新的民族契丹契丹族自4世纪中叶,就游牧於西拉木伦河和老哈河流域

  唐朝初年,形成部落联盟受唐朝控制。

  在隋、唐之际当时的整个通辽都在以契丹人为地方长官嘚中原王朝的统一控制之下。各民族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超过以前任何时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到了辽代,通辽畜牧业已经十分发达

  金王朝建立后,通辽行政上归路临潢府管辖

  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帝国,通辽纳入了蒙古帝国的版图到了元朝时期,通辽归行中书省大宁路管辖

  明朝时期朱棣北伐之后,通辽又属“三卫”所辖の地大部分属“扶余卫”管辖。明嘉靖三年(1524年)哈布图哈萨尔第十五世孙奎蒙可 · 塔斯哈剌率二十万部众浩浩南迁,开辟嫩江流域嘚广阔牧场历经二百年的生息繁衍,逐渐强盛成为漠南蒙古诸部中的强悍部落。形成了“喜峰口外至京师一千二百八十里,东西距仈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里的三十六万公里”的广阔领地。从此通辽大部分地区成为科尔沁部落的驻地 

  到了清朝,改过去的部落制為盟、旗制1636年(清朝崇德元年)建哲里木盟。哲里木盟是首统盟当时包括4部、10旗。后来清政府又先后在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地设厅、府、州、县的建制哲里木盟基本上归、昌图、洮南三府管辖。在清代哲里木盟在政治、军事、经济上曾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1912年中華民国成立以后哲里木盟10旗归北洋政府蒙藏院管辖,同时受东三省监督和节制

  1932年至1945年(伪满洲国时期)哲里木盟先后改称兴安南汾省、兴安南省、兴安南地区,分别隶属于兴安局、蒙政部、兴安总省

  解放战争时期,哲里木盟先后改称哲里木省、哲里木盟分別隶属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兴安省、辽西省、辽吉省、辽北省。

  通辽上世纪40年代时是个镇名字叫白音泰赉镇。后时任哲里木盟盟长蒙古王爷为白音泰赉镇建市取名“通辽”

  1949年4月,哲里木盟划归自治区1953年3月,哲里木盟建制撤销所属各旗县市归内蒙古东部區行政公署管辖。

  1954年4月内蒙古东部区行政公署撤销,哲里木盟建制恢复管辖范围与撤销前相同。

  1969年7月哲里木盟划归省。

  1979年7月哲里木盟复归内蒙古自治区。

  1999年10月撤销地级哲里木盟建制,成立地级通辽市辖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历史、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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