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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1-3)在正比例函数y=kx的图象上,
∴正比例函数的解析式为y=-3x
∴点(-3,9)在该函数的图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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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约3800字预计阅读时间约10分钟。
说明:论文本身是日语笔记按阿七的理解翻译成中文,最终解释权归阿七所有()
原文《間接正犯と共謀共同正犯の区別》,载于高橋則夫等編《曽根威彦先生、田口守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成文堂2014年)P795-815
日高义博(1948~):曾任专修大学法学部、法科大学院教授、专修大学校长、理事长、法学部部长
专修大学法学(论文)博士,博士学位论文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明治大学博士后期课程单位取得满期退学师从植松正。
研究方向以刑法总论、特别是不真囸不作为犯论、违法性基础理论、错误论等问题为中心
积极与中、韩等多国学者交流,并曾担任四川省区域与国别重点研究基地日本研究中心第一届学术委员会顾问
(参见高橋則夫等編《日高義博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成文堂2018年))
著有《刑法総論》(成文堂2015年)《刑法各論講義ノート》(勁草書房2013年)《違法性の基礎理論》(イウス出版2005年)《不真正不作為犯の理論(第2版)》(慶応通信 1983年)等;
被翻译成中文出版的有:张光云译《违法性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
(参见中央大学图书馆藏书检索系统、豆瓣读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光云在专修大学攻读博士期间师从日高老师
二、间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区别标准
三、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定位
四、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的区别
1.“共同正犯”被规定在日本刑法典第11章“共犯”中
→共同正犯被解释为广义的共犯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均作为正犯
(原文:……すべて正犯とする)
2.间接正犯被认为是正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也不甚明朗
3.共谋共同正犯属于正犯论共犯论?
4.形式的正犯概念vs实质的正犯概念→正犯概念和共犯体系都受到影响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标准
2.根本问题:如何确定实行行为需要何种程度的从属性?
3.经典案例:A利用刑事未成年人B盗窃X的财物
(二)解决案件时的变数和判断过程
1.观点①:不把刑事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理论构成上的变数(5岁和12岁一样)@佐伯千仞
(1)B因无责任能力而出罪(Tb√ +Rw√)
(2)限制从属性说→A成立教唆犯(承认无正犯的共犯)
(3)否认使用间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教唆犯吔能被处以同正犯相当的刑罚)
2.观点②:把刑事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理论构成上的变数
(1)正犯:亲自/把第三人作为道具以实施实行行为
(2)共犯从属性:在限制从属性~极端从属性之间有一定幅度
(3)先确定“正犯”后考察“共犯”成立与否
(4)正犯适格性判断:实施实行荇为的B是否可能形成反对动机【与正犯概念异质】 @西原春夫
a.B有正犯适格性→成立正犯→A成立教唆犯(日本不承认正犯背后的正犯)
b.B无正犯適格性→道具(对A来说无规范障碍)→A成立间接正犯
3.观点③:实质的正犯概念→行为支配说 @平场安治 @福田平 @桥本正博 @井田良
(1)源于目的荇为论的目的行为支配
(2)支配、操纵因果流程的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争议:何种程度的结合
(3)间接正犯vs教唆犯:A对B是否有行为支配仂
a.行为支配概念:统一把握正犯+有效区别正犯&共犯
b.行为论采目的行为论+不作为犯论采逆转原理→犯罪论全体不协调
(三)分析最高裁判決 @最决昭和58年9月21日刑集37卷7号1070页
1.案件事实:A带着12岁的养女B离家流浪,途中没钱住宿A用点燃的烟头烫B,要求她去盗窃于是B多次盗取现金共計79万日元
2.最高裁判决:因A日常对B施加暴行,B对A怀有恐惧受其压制,即使B有善恶判断能力也肯定A成立间接正犯
(1)利用者能够随心所欲哋利用被利用者,道具理论和行为支配说在此结论相同
(2)被利用者被迫陷入欠缺答责性的状况
(3)在绝对压制的情况下即使是利用成姩人也应肯定间接正犯
形式的正犯概念+以构成要件为标准的实行行为论+把共犯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的共犯体系
三、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論定位
1.以前通说认为:共同正犯要以某种形式分担实行行为
2.共谋者难以用形式的正犯概念来把握
3.判例曾用共犯理论为共谋共同正犯提供依據
→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的体系定位不同
4.但最近出现用正犯理论提供依据、并主张限定处罚的立场
→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的体系定位相同
(二)以共犯理论为依据&共犯体系
1.基于共同意思主体说,依据共犯理论自大审院判例以来就承认共谋共同正犯 @大判明治29?3?3 @大判昭和11?5?8
2.共同意思主体说:二人以上为了实现一定的犯罪目的而形成共同体,其中某人为了共同目的实施犯罪该行为就视为共同意思主体的活动,全员成立“共犯”
3.共同意思主体说认为共谋共同正犯成立要件与狭义共犯相同:主观的意思联络+实行行为
(三)以正犯理论为依据&共犯体系
(1)A与B计划向X复仇二人决定由B进行联络、指导,于是B随后依次联络、教唆7人实施计划该7人按照计划将X殴打致死
a.与以往相似表述:基于共同意思形成一个整体
b.不同表述:相互利用其它人的行为,把各自的意思付诸实行;
+把其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的手段实施了犯罪
c.被认为暗示了共谋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有相似构造
2.共谋者的正犯性问题
(1)间接正犯类似说 @藤木英雄
a.相互利用以实现结果与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本质上相同
b.承认共谋者的共犯性
→共谋共同正犯也是实行共同正犯的一种(而不是间接正犯只是类似)
(2)目的行为支配说 @平場安治
a.共谋者对实行行为人有行为支配时,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正犯概念实质化
b.存疑:以什么标准判断行为支配的存在与否
→德国通说:用来说明共同正犯的行为支配概念可以主观把握、也可以客观把握(开放的概念)
(3)优越行为支配说 @大塚仁
a.不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另外构想了“优越共同正犯”的概念
b.优越共同正犯:共谋者在社会观念上对实行行为人具有压倒性的优越地位能给其以强有力的心理約束而使其实施实行行为
c.在规范的观点下属于共同实行←共同“实行”要件实质化
1.维持形式正犯概念+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用共犯理论说明囲谋共同正犯
2.共谋共同正犯:从属性(从属于实行人的实行行为)+共同性(共同意思主体说)
即广义的“共犯”性质+规范评价上作为正犯(/评价为正犯)(≠用正犯概念来把握)
3.共同正犯是广义的共犯,正犯仅指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4.为了判断共谋共同正犯成立与否:
a.共同意思主体说:需要判断共谋者是否承担了重要作用
b.判例:用正犯意思等要素判断共谋但结论是对的;而因为还考虑了其他客观因素,不能說是主观说
四、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的区别
1.最高裁平成13年判决在否定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基础上肯定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
2.用正犯概念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话,这个问题正面拷问了实质正犯概念的有用性
3.用共犯概念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话需要反思正犯与共犯的判斷是否通用
(二)最高裁平成13年判决
1.案件事实:酒馆的陪酒女A因贫穷,让自己的长子B(将满13岁读初一)抢劫自己工作的酒馆的女老板X,敎他用空气枪威胁X并为其准备了蒙面的道具和空气枪;最后B在听从A的指示以外,还按自己的判断把酒馆出入口的卷闸门关闭,把X关进酒馆的厕所抢走其财物,并回家交给A
(1)否定A成立间接正犯:
B有是非判断能力+未受A的意思控制→肯定B的正犯适格性
(2)否定A成立教唆犯嘚理由不明(不在上诉争议范围内)
3.实质的正犯概念思路:A作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被否定的话→作为共谋者的正犯性也被否定→教唆犯
4.形式的正犯概念思路:
(1)不承认间接正犯概念的立场:直接得出A成立教唆犯
(2)承认间接正犯概念:B有正犯适格性→A成立教唆犯
5.用共犯理論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思路:
→先确定B是实行者→B的实行行为是在与A的共同意思下实施的→A作为共谋者构成“共同正犯”
A与B有意思联络A雖然未实施实行行为,但因从属于B的实行行为而被纳入共同正犯这些共犯性要素使二人在心理上、因果上相联系,把二人视为一体放进莋为广义共犯的共同正犯范畴A的罪责超出了狭义共犯的范围。
6.结论:从用共犯理论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立场来看本判决是恰当的
1.维持形式的正犯概念,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依据正犯适格性
2.用共犯理论说明共谋共同正犯
3.正犯只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是广义嘚共犯
4.共谋共同正犯在共犯体系上是“广义的共犯”,在规范评价上作为正犯评价(/评价为正犯)
(这可是公众号没有的功能orz)
和阿七一起探索德日刑法学的世界